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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方芳  发布时间:2024-07-18 15:36: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歙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3年2月8日,汪某因不满纪某某不缴纳“保护费”,伙同被告人曹某等人来到纪某某店以掀桌的方式闹事,并对其实施殴打,致纪某某头部、腹部不同程度受伤。


2024年1月3日,被告人曹某和王某某、杨某等去KTV唱歌,杨某、王某某与其他包厢的程某某发生争吵。后曹某、王某某与程某某发生互殴,致程某某脸部、手部受伤和眼镜损坏,曹某和王某某也有不同程度受伤。曹某从包厢隔壁的KTV工作间内拿出一把美工刀威胁程某某对自己进行赔偿。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4年2月20日,被告人曹某因在对朋友杨某某与洪某进行劝架的过程中手被弄伤心生不满,便伙同范某某、姚某某对洪某实施殴打,造成洪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洪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或随意殴打他人,或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是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