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烟构成犯罪,明知是假烟而帮助运输也同样构成犯罪!11月16日上午,歙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对其中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缴获的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并销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初,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刘某某、胡某、王某某等人商议运输假烟,周某某等人联系上假烟货源后于11月9日凌晨2时许,分别驾驶两辆车在某高速服务区将假烟过货至涉案车辆运输。为逃避查禁,在周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某驾车与周某某等人同车在前面探路,被告人刘某某在车辆上安装信号屏蔽器,和被告人胡某交替驾驶货车运输假烟跟随其后,按照周某某的要求朝安徽宣城方向运输。当日18时许,运输假烟的车辆途经溧宁高速歙县段时被歙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扣,当场查获南京(炫赫门)卷烟130箱计9360条。经检测鉴定,涉案9360条南京(炫赫门)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49.7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胡某、王某某明知他人要求运输的销售货物为假烟仍为其积极提供运输活动,货值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四被告人在参与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所运输的假冒伪劣卷烟尚未流入市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烟草制品的,都构成犯罪。本案中,四被告人均从事过运输行业,具有相当的社会经验,但为获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积极实施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扰乱烟草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即使没有参与生产、销售,仍构成共犯,依法应予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