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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作者:歙法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0:35 打印 字号: | |


(2023)皖1021刑更7号


罪犯汪巧,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湖南省安化县。

2023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23)皖102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汪巧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汪巧以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汪巧于2023年8月22日生育一子,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汪巧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地为湖南省安化县)。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