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1021刑初318号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小龙、吕星、吴闰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汪小龙、吕星、吴闰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被告汪小龙、吕星、吴闰金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110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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