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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1021刑初296号公告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公告
作者:歙法刑庭  发布时间:2023-10-09 10:38:36 打印 字号: | |

       (2023)皖1021刑初296号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金华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一案中,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王金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被告王金华赔偿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黄麂4只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559-6518566

地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