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被某公司聘用时已年满60周岁,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期间,李某在为公司运送货物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脚踝关节不全离断、脱位。李某向某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某局就该案进行了调查取证、询问了相关证人,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该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现一审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认定问题,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和[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应当结合具体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三工”要素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李某被该公司聘用时年龄已满60周岁,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至受伤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院支持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既尊重客观事实,也维护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对保障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正面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