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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歙县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作者:歙法  发布时间:2021-03-15 09:11:39 打印 字号: | |

案例1:

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情简介:个体工商户俞某某在歙县徽城镇经营冷饮、烟花爆竹生意。2017年5月中旬,胡某某询问俞某某是否要销售卷烟,并称有低价卷烟进购渠道。俞某某应允进购卷烟,并多次将所需卷烟品种、数量,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胡某某,要求进货。俞某某收到卷烟后,在未领取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歙县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价款。案发后,歙县烟草专卖局在俞某某商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并当场查扣利群、芙蓉王、中华等卷烟五十余条,价值人民币0.8万元;累计销售金额共20.366万元,获利14804.5元。 法院审理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扣押的五十余条卷烟,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俞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0.366万元,未销售金额0.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歙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报送)

 

案例2: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消费者医疗和重大疾病保险,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3年朱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补偿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9月,朱某出现头痛,额颞部胀痛,被诊断为:左侧前交通动脉瘤、珠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医院进行取左额颞弧形切口入路行动脉瘤夹闭术手术抢救,并进行颅骨修补术治疗,医疗费用达19万余元。朱某术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保险公司认为其所得疾病不是脑肿瘤而是脑囊肿,以该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40种重大疾病的范围和治疗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理赔。经审理,歙县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朱某保险金38000元。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某保险公司自动履行,获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点评:保险产品专业性强,保险人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明确列明并明确说明。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于朱某所得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所列保险范围内的40种疾病中的良性脑肿瘤发生争议,朱某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只能根据常理来判断;而案涉保险条款列举了其他几种不属于良性脑肿瘤的情况,并未将前交通动脉瘤排除在良性脑肿瘤之外,故法院确认朱某所患左侧前交通动脉瘤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内。采取何种手术方案治疗,系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水平确定,保险公司以治疗方案不符合约定拒赔,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公平理念。(歙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报送)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