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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建设中的单项装修作业之法律关系认定
作者:叶国强  发布时间:2018-12-12 16:45:27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提供劳务者以自己的技能和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自主安排工作进度,支配工作时间,从事个人住宅建设中的单项装修作业,交付工作成果,并取得报酬,其与接受劳务一方建立的关系,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期间自身遭受损害的,应自行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王某系油漆工,从事油漆工作20余年。尚某的母亲为其新买的房屋张罗装潢事宜。2017年8月,经方某介绍,尚某的母亲结识王某。经口头协商,王某于2017年10月30日进入该房屋从事油漆工作,油漆材料由尚某提供。期间,王某自己安排工作进度,自己支配工作时间,上、下班及工作中断均无需告知尚某2017年12月21日,王某在从事墙面油漆工作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右脚受伤。王某妻子及时将王某送往歙县人民医院诊治,后转入黄山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2017年12月28日,王某收到尚某微信支付的油漆工报酬7500元。

2018年5月10日,王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尚某赔偿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1717.13元。

【裁判】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自己的技能和多年积累的经验,自主安排工作进度,支配工作时间,从事个人住宅建设中的单项装修作业,向尚某交付工作成果后取得报酬,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关系。该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4330元,由王某负担。

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山中院审理认为:雇佣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关系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须受雇主支配,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本案中,王某在油漆作业前,已明确就案涉房屋的油漆工作按面积计算价格;王某的工作任务为案涉房子的墙面及吊顶做油漆。王某的职责是通过对案涉房屋实施油漆作业,交付符合要求的油漆工作成果,而非只是提供劳务。尚某需就王某的工作成果即基于油漆面积所计算的工程量支付报酬,而非基于王某付出的劳动量支付报酬。结合王某在案涉房屋的油漆施工中,自主安排工作进度,自由支配工作时间的事实,足以认定王某对案涉房屋实施油漆作业并非是在尚某或其母亲的安排、指挥下进行,而是由王某自行决定。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对于个人住宅装修中油漆部分的单项作业,无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承揽人必须具备资质条件。故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形成的法律关系从事个人住宅建设中的单项装修作业的法律关系认定难点在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间主体、劳务内容及取酬方式等法律特征的相似性。因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一对孪生兄弟,长期以来,出现了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处理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死者为大、伤者为大,只要提供劳务者人身受到伤害,获得赔偿理所当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模糊承揽与雇佣关系,执意选择雇佣关系盲目诉请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把矛盾移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一方面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即使认定承揽关系,也要考虑和谐因素,以接受劳务一方选任过错为由,作出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判决。所以,亟待研究承揽与雇佣两种法律关系的认定规则,指导司法实务。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认定:  

1、雇员的服从性和承揽人的自主性。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或劳务活动,需要在雇主授权之下或者指示范围内。一般地,雇员在工作场所、工作事项、工作进度及工作时间等方面,都要服从雇主的安排或指示。定作人给承揽人的要求一般只有工作期限和工作成果,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工作内容并不受制于定作人。本案中,王某油漆作业只负责交付最后的油漆成果,期间的工作步骤、事项、进度,并不受尚某安排、指示。

2、雇员劳务的单纯性和承揽人劳动的技术性。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务一般只对雇员有体能和力量上的要求,雇员在雇主的指示下可以立即投入工作。承揽人以具有技术能力为基础,完成承揽工作以技术能力(含专业设备)、专业水平为主,以提供劳动力为次。法律虽未规定从事个人住宅装修单项作业的主体需要取得相应资格,但本案王某从事油漆工作多年,实施油漆作业主要凭借的是油漆作业和积累的工作经验,而不是单纯的劳动力付出。

3、雇员工作的过程性和承揽人工作的成果性。雇员与承揽人都要对工作付出劳动力,前者工作的完成体现在劳动力付出的过程,雇主对雇员的劳动力支付报酬,后者工作的完成以其交付物质形态的成果为评价标准,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交的劳动成果支付报酬。王某自主安排工作内容和时间,对劳动力的计算(单位时间工作量)已无据可查,最后一次性接受报酬系基于油漆工作业已完成和交付。

需要补充的是,个人住宅建设中的单项装修作业法律关系认定后,审查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具有选任过错,应当坚持选任过错法定原则。建设部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工匠应当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但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2日废止。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只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取得及从业范围作了规定,但并未就农村住宅、城镇个人住宅建设或装饰过程中,从事单项专修作业的人员规定需取得相应资质。基于没有法律规定及受害劳务者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给接受劳务一方强加审查提供劳务者资质的义务。

综上,王某以自己的技能和多年积累的经验,自主安排工作进度,支配工作时间,从事油漆工作,向尚某交付工作成果后取得报酬,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关系。同时,居民房屋单项油漆作业并无资质限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王某的赔偿诉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