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款条文可以分为两句,下面逐句进行解读:
前一句解读。在遗产继承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总则用一个限定词“视为”,“视为”的意思是将一个事物看成是另外一个事物,这也就是说在胎儿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上,民法总则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也和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但从保护胎儿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某些让胎儿纯获益的方面,将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
后一句解读。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涉及的遗产继承及赠与等纯获益行为将自始不存在,举例子来说:“甲和乙为夫妻,甲父母丙、丁尚在世,甲因病突然死亡并留下存款100万,死亡时,乙已经怀孕三个月”。
按照法律规定,该1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50万属于甲的个人遗产,首先应将50万分为4份,乙、丙、丁各得一份即12.5万。如果将来孩子出生为活体的,那么婴儿获得第四份12.5万。如果婴儿出生为死体的,则第四份由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乙、丙、丁均分。如果胎儿刚出生即死亡的,那么第四份由婴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乙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