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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彩礼返还案件的裁判规则
——以某离婚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
作者:姚侠  发布时间:2018-05-15 17:06:26 打印 字号: | |

前言

自古以来,我国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当代男女在订婚时所给付彩礼的数额越来越高,最终导致在双方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时,因解除婚姻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形成的彩礼返还纠纷大幅增加。笔者试从曾办理的一起结婚登记后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离婚案件出发,浅析涉彩礼返还案件的裁判规则。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5日,汪某男和鲍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1月1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2017年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鲍某女收取了汪某男所送过门礼58800元、订婚礼10001元及“三金”等。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7年6月18日,鲍某女以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2018年3月,鲍某女再次诉请离婚。汪某男辩称不同意离婚,若离婚,鲍某女应返还彩礼68801元及“三金”。

二、裁判结果

一、原告鲍某女与被告汪某男离婚;

二、鲍某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汪某男彩礼款34400元。

三、本院认为

鲍某女和汪某男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和好。现鲍某女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汪某男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鲍某女要求和汪某男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鲍某女婚前先后共收取汪某男彩礼款68801元及“三金”,考虑到鲍某女与汪某男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鲍某女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汪某男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68801元的50%即34400元为宜。故汪某男要求鲍某女返还彩礼的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四、法律评析

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目前,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两大类型案件。对于彩礼的返还与否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对待。笔者结合自身审判实践,就涉及彩礼纠纷的类案件如何裁判加以分析: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应区别情况处理

1、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年以上的,彩礼不予返还。主要理由:一方面,在我们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另一方面年的限制主要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2、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彩礼不应返还。双方共同生活后,女方所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家庭生活、生产,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按照公平原则,不应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3、双方生育子女的,彩礼不再返还。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虽不满年,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离婚,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只是表明双方已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双方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否则,广大群众很难认为男女双方已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5、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系《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由于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所以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责任编辑:歙研